事件回放:
2006年4月末,村民冯某与时某经过口头协商,约定将时某家的大小30只羊以78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。因冯某没有钱,时某答应帮助办理扶贫贷款1万元后再付羊款。时某当即将羊群交付冯某,并同意将羊仍圈在自己的羊圈内,冯某可以赶出去放。
由于冯某不符合扶贫基金贷款条件,没有获得扶贫贷款,其所欠羊款7800元也未能及时给付。因此,冯某和时某发生口角。同年11月1日,时某既未与冯某协商,也未经冯某同意,将羊群扣留,不让冯某再赶走放羊。
经村委会调解,冯某要求时某给付半年工时费,每天20元,但时某只同意给500元。调解未果后,羊一直由时某饲养,期间,时某还将羊绒出售得款2300元。2007年7月,时某卖羊得款7700元。冯某上诉至法院,要求时某返还25只羊,补偿交通费50元。
案件审理:
判决被告时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冯某经济赔偿1万元,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。
法官评析:
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,根据约定,被告时某将羊卖与原告冯某,并已实际交付,原、被告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,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。羊的所有权自被告交付原告时起转移于原告,原告未能给付欠款,双方应予协商解决。被告擅自将羊扣留又出卖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被告已将羊出卖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只羊已不能实现。但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赔偿,所以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1万元。辽宁查封违法饲料432吨。
在现实生活中,群众容易产生误解,其出卖的物品,物主扣留出卖后,反而要向购买人支付货款,造成财物两失的局面,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和误解。这就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作法律释明工作,指导当事人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